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第三章 设立与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及资产管理制度,严格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民办幼儿园应当每年向所在地的区教育部门提交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公布审计结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