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实行园长(负责人)负责制。

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将条件配置、人员配备、招收要求、收费标准等信息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