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财政经费、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或者支持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不得转制为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

社会资本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幼儿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投资、融资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