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政府可以向民办幼儿园购买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本市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开设托班。公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普惠性托班以及普惠性托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政府可以向托育机构购买普惠性托育服务。

市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管理办法,区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具体认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