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以及相关支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至入小学前的儿童(以下简称学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本条例所称托育服务,是指由幼儿园托班、托育机构以及社区托育点等对三周岁以下婴幼儿实施的照护和保育。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