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以及相关支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至入小学前的儿童(以下简称学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本条例所称托育服务,是指由幼儿园托班、托育机构以及社区托育点等对三周岁以下婴幼儿实施的照护和保育。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