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九条有效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或者设施使用性质,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