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第三章 设立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设立幼儿园、托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章程和规范的名称;(二)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三)有符合标准和规范的园舍场地、功能室和设施设备;(四)有必备的举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