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设立幼儿园、托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章程和规范的名称;

(二)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

(三)有符合标准和规范的园舍场地、功能室和设施设备;

(四)有必备的举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