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本市将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设施建设作为城市更新的重要内容,在保障公共利益、符合更新目标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规定对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指标予以优化。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