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本市将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设施建设作为城市更新的重要内容,在保障公共利益、符合更新目标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规定对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指标予以优化。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