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选址要求,设置在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符合卫生、环保、抗震、消防、疏散等要求的安全区域内。幼儿园和托育机构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和要求。社区托育点可以单独设置,也可以依托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设置,有相对独立区隔的空间,符合卫生、环保、消防等标准和规范,有条件的可以设置户外活动场地。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