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选址要求,设置在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符合卫生、环保、抗震、消防、疏散等要求的安全区域内。

幼儿园和托育机构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和要求。

社区托育点可以单独设置,也可以依托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设置,有相对独立区隔的空间,符合卫生、环保、消防等标准和规范,有条件的可以设置户外活动场地。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