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及其托班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划拨用地规定的,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地区符合规划要求建设的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设施,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