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及其托班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划拨用地规定的,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农村地区符合规划要求建设的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设施,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