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市教育部门会同市规划资源部门根据本市人口、公共服务资源、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需求状况等因素,明确本市幼儿园及其托班建设用地标准、要求以及布局。本市幼儿园及其托班的布局经市规划资源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后,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相关规划在本行政区域的推进落实。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