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对在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