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赫山区人民政府、资阳区人民政府是山体水体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内山体水体保护工作的责任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处理有关山体水体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保护的山体水体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制止侵占和破坏山体水体的违法行为,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