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赫山区人民政府、资阳区人民政府是山体水体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内山体水体保护工作的责任人。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处理有关山体水体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保护的山体水体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制止侵占和破坏山体水体的违法行为,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