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一)未按规定程序编制和修改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规划的;(二)在山体水体保护范围内擅自批准建设项目的;(三)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受保护山体水体损害的。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