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与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山体水体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建立检查及考核评议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规划实施情况和山体水体保护状况进行评估。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山体水体保护工作实施情况。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