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违反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规划,非法侵占、破坏山体水体的违法行为,依照各自法定职责依法进行查处;涉及多个执法部门的,由联席会议明确执法主体,或者决定联合执法。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