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山体水体的修复按照"谁开发谁修复、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实施。对于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山体水体破坏,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修复治理。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