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山体水体保护范围内经许可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时,应当严格保护施工场地周围的山体水体,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