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在一、二级保护山体水体的适当位置设立保护标识,公示保护依据和规划,标明保护范围和责任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识。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