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与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在一、二级保护山体水体的适当位置设立保护标识,公示保护依据和规划,标明保护范围和责任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识。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