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与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禁止在水体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采砂,填埋水体;(二)倾倒垃圾、工业废渣等废弃物;(三)排放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废水和油类、酸液、碱液等有毒有害液体;(四)投肥、投饵养殖;(五)随意丢弃动物尸体,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六)其他破坏水体生态、景观,影响水质的行为。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