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与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禁止在山体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挖山、采石、采砂、取土、开垦林地;(二)非法采伐、移植、毁坏林木,采挖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非法狩猎;(三)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四)倾倒或者堆放垃圾、工业废渣、砂石等废弃物;(五)其他破坏山体生态、景观的行为。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