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禁止在山体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山、采石、采砂、取土、开垦林地;

(二)非法采伐、移植、毁坏林木,采挖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非法狩猎;

(三)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四)倾倒或者堆放垃圾、工业废渣、砂石等废弃物;

(五)其他破坏山体生态、景观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