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与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山体水体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建筑风格、建筑密度、建筑高度、色调、容积率等方面实行严格的规划管制。在一级山体水体保护范围周边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时,应当保持山体水体的景观通透。山体水体保护范围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符合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规划要求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逐步迁出或者拆除,并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