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与管理第十五条有效一级保护山体范围内不得进行影响山体地质地貌、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等的开发与利用。一级保护水体范围内不得进行影响水体生态功能、水质等的开发与利用。二级保护山体水体范围内不得进行破坏山体水体生态整体功能的开发与利用。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