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方案;

(二)指导供水单位开展日常巡查等工作;

(三)防治水土流失,查处造成水土流失和侵占水域、滩地等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