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方案;(二)指导供水单位开展日常巡查等工作;(三)防治水土流失,查处造成水土流失和侵占水域、滩地等违法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