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
(二)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
(四)查处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指导供水单位开展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