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建设、卫生、财政、农业、林业、国土资源、公安、发展改革、规划、交通、工商、旅游、民政、畜牧水产等部门和海事、水文等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