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给保护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补偿机制,明确补偿方式、范围和对象,确定补偿标准,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