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情况,依法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