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或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的项目,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核准选址、定点手续前,应当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