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未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地依照下列标准确定保护范围:

(一)湖泊、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半径1000米范围内的水域及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为一级保护范围;一级保护范围外延至集雨(水)范围内所有区域为二级保护范围;

(二)河流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米、下游不小于100米范围内的水域,沿岸纵深与河堤内坡的水平距离不小于50米的陆域,为一级保护范围;一级保护范围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不小于2000米、下游边界向下游延伸不小于200米范围内的水域,沿岸纵深不小于1000米内的陆域,为二级保护范围;

(三)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以开采井为中心,半径100米的圆形区域为一级保护范围;一级保护范围边界周围半径不小于500米的区域为二级保护范围。

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范围。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