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的确定第十三条已废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饮用水水源地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名称及范围。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置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围设置隔离防护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视频监控。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和视频监控。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