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黄河、澜沧江、雅鲁藏布江、怒江等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地内从事不符合生态保护管控要求的采矿活动的,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设备、工具;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黄河、澜沧江、雅鲁藏布江、怒江等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地内从事不符合生态保护管控要求的采矿活动的,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设备、工具;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