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占用青藏高原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