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国家建立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协调机制,统筹指导、综合协调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工作,审议青藏高原生态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相关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相关工作。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
国家建立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协调机制,统筹指导、综合协调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工作,审议青藏高原生态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相关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相关工作。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