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青藏高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生态保护修复、生态风险防控、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青藏高原生态安全等责任。青藏高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加强协作,协同推进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