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七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议程草案中列有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的,按照规定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说明发给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6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