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五十三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6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