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代表团或者代表书面联名提出质询案的范围主要是:有关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方面的问题;有关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有关失职、渎职及决策方面的问题;有关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方面的问题;其他需要质询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