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提案人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时,应当写明议案的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提出法规的主要内容或者修改意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