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参加省政协会议的人员、其他有关机关和团体的负责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