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农村公路保护条例/第二章 资金保障第七条有效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交通运输、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