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报废、闲置或者施工未成的深井,所属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取水许可手续,并按照规定采取封填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