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井内出现砂、水浑、水位大幅度下降或者发生井台断裂塌陷等异常情况时,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取水,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