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容环卫公众参与机制,畅通利益相关人以及公众的意见表达渠道,依法保障公众在市容环卫管理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鼓励、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依法参与市容环卫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