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配备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完善执法人员考核晋升、教育培训、责任追究等制度机制,保障和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