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