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卫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