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推动完善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强市容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精细化水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市容环卫管理相关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