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推动完善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强市容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精细化水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市容环卫管理相关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